泉 州 港 口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泉州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Quanzhou Port & Harbours Association(缩写:QPH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港口机构和港口经营人及与港口相关的单位和人士, 为协调和促进泉州港口事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泉州港口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外代大厦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参与政府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发展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和审查,提供建议。
(二)受泉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参与港口重大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或评估。
(三)受泉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新办企业及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
(四)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和服务“海丝先行区”建设,根据港口行业的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决策论证、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港口行业及与港口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五)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港口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信息和资料。
(六)为港口企业技术业务、人才培训提供多种形式服务,提高港口职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提高广大会员的理论专业水平,营造学术氛围。
(八)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港、澳、台港口社会团体的民间交往,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对外协作与交流活动。
(九)掌握行业动态,自律协调行业价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进行港口行业内价格的协调,倡导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港口行业的整体利益。
(十)承办政府职能转移及港口部门、会员单位等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泉州港口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港口管理机构及港口行业相关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
(二)个人会员。凡关心泉州港口行业发展、热心港口协会工作的港口企业经营者、港口行政管理者及在港口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有关单位推荐,经批准后可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经会长和协会秘书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过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或协调有关港口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与会长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其他须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2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及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监事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兼合式党支部,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职能是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驻会人员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协会自行确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 6 月 22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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